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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小磊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磊,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芳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府山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小磊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