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庭支行与倪文莉、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文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庭支行,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陆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文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金庭路144号。诉讼代表人杭惠明。原审被告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51号03、04幢。法定代表人陆建明。原审被告陆建明。上诉人倪文莉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庭支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德克进出口有限公司、陆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2014)吴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文莉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文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