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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建芬与董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芬,董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王建芬。被告董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芬诉被告董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