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建芬与董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芬,董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王建芬。被告董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芬诉被告董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