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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志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志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49号罪犯范志雄,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志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范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志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3月嘉奖共3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志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