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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94号原告上某。委托代理人李化刚,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