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吕丹丹与裴新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丹丹,裴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吕丹丹,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裴新忠,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吕丹丹与被执行人裴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丹丹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勇审 判 员 支立好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