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宋进超、宋昭坤与栖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进超,宋昭坤,栖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栖行初字第11号原告:宋进超。原告:宋昭坤,两原告系父子关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家禄。被告栖霞市公安局,地址:栖霞市山城路7号。法定代表人:战志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东杰。委托代理人:王家岩。原告宋进超、宋昭坤不服被告栖霞市公安局不履行为其办理户口迁移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栖霞市公安局自动为两原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进超、原告宋昭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进超、原告宋昭坤承担。审 判 长 曲明荣人民陪审员 梁国江人民陪审员 李殿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