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靓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76号罪犯赵靓,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绍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罪犯赵靓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浙刑一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2月14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9月6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赵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靓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靓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