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华斌与覃献德男、韦艳花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斌,覃献德,韦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斌,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覃献德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柳城县社冲乡。被执行人韦艳花女,1972年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大埔镇。李华斌与覃献德、韦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华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献德、韦艳花暂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李华斌发现被执行人覃献德、韦艳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