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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执补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刘莲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龙井支行,刘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补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莲花,女,1954年9月14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莲花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2009年5月25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龙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5590.0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龙执补字第25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09)龙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敬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