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施风如与王兴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风如,王兴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施风如,男,汉族,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兴兵,男,汉族,现住宁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风如与被告王兴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风如以被告王兴兵已经于2015年7月14日将10000元工程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兴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风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风如撤回对被告王兴兵的起诉。审判员 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