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岳章、付开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章,付开封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7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章,曾用名:张德富,男,汉族,1975年1月2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1997年12月30日因犯绑架勒索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3月31日因犯窝藏罪、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付开封,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2001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章、付开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付开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章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岳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章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