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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现住博爱县。被告卫某某,男,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考虑到孩子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