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现住博爱县。被告卫某某,男,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考虑到孩子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