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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胡德葵与黄文庆,马晓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德葵,马晓莉,黄庆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工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01号申请人胡德葵,女,汉族,1958年7月,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马晓莉,女,汉族,1973年9月。被申请人黄庆明,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迎宾路616号。法定代表人,黄庆明。被申请人重庆宜筑工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黄家堰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徐斌。申请人胡德葵与被申请人马晓莉、黄庆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工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德葵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马晓莉、黄庆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工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德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晓莉、黄庆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工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