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振权与柳州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权,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于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18号原告姚振权。委托代理人蒙占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远。被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柳州市市八一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成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凤麟,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红雪,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于建强。原告姚振权诉被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于建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姚振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振权承担。审 判 长  颜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志英人民陪审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