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郑宝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郑宝玉,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郭承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宝玉,女,汉族,1925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A楼四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453076-8。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郑宝玉及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