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许宝驻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82-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无职业。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许宝驻,无职业。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立明。担保人刘勇,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本市武昌区中山路368号。担保人刘苹,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本市常青花园44-4-3号。被告人许宝驻被控交通肇事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于2015年7月9日口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立明的银行存款97396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勇、刘苹以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已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人刘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立明的银行存款973969.4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黄建军审判员俞飞人民陪审员何承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周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