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小刚与被执行人刘冶之、王正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刚。被执行人刘冶之。被执行人王正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小刚与被执行人刘冶之、王正建撤销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镇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冶之、王正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小刚于2006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正建退还房屋转让费、租金127200元,刘冶之、王正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460元,刘冶之、王正建并负担诉讼费40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冶之、王正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小刚发放债权凭证。后被执行人刘冶之自动履行了15460元,因被执行人王正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2009年5月21日以(2007)镇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正建在中国建设银行庆阳分行安定路支行账户6214994388669866中的存款129286元。本院认为,(2006)镇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小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王正建交纳18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的(2006)镇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