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海瑞与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瑞,梅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6号原告张海瑞,男,1987年1月5日出生。被告梅立明,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瑞诉被告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瑞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海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