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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海瑞与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瑞,梅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6号原告张海瑞,男,1987年1月5日出生。被告梅立明,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瑞诉被告梅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瑞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海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