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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钰与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钰,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李钰,农民。被执行人成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钰与被执行人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成浩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成浩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9925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向申请人李钰退还执行款9925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