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商初字第02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402-2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潘建宁。被告: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云。被告:浙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中。被告:浙江竑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云。被告:黄锦云。被告:吕志生。被告:王天中。被告:翁飒。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富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竑盛工贸有限公司、黄锦云、吕志生、王天中、翁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854元,减半收取57927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郑建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