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晓继诉被告姜克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继,姜克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朱晓继,男,汉族。被告姜克宙,男,汉族。原告朱晓继诉被告姜克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继,被告姜克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4日,被告姜克宙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姜克宙以种种理由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姜克宙偿还欠款2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朱晓继称我因做生意向其借款20000元不是事实,实际是因为与其一起打牌赌博借的钱。后来,原告朱晓继找艾滋病人到我家威胁我妈,我还给其1000元。如果我确实是做生意借钱,我会还的,但是是赌博借的钱,我是不会还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被告姜克宙向原告朱晓继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朱晓继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朱晓继向被告姜克宙催索欠款时,被告姜克宙以该款是赌博借款为由不予偿还。被告姜克宙在庭审答辩中称原告朱晓继找艾滋病人威胁其母,向其还款1000元的事实,原告朱晓继均予否认。被告姜克宙没有向法庭举证对其所称事实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本院认为,法律对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而对于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则不予保护。因此,本案应当首先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被告姜克宙辩称该款是因赌博而向原告朱晓继所借,但是,原告朱晓继对此予以否认。那么,被告姜克宙即有义务向法庭提交证据来证实其所辩称事实的存在,而目前被告姜克宙并没有提交证据来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佐证,其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既然非法的赌博债务不能证实,因此,原告朱晓继的债权就应当保护,其主张应当支持。被告姜克宙称已偿还1000元的事实,同样没有证据证实,因此,亦不应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克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晓继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姜克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易 松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