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