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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士蛙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博士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临海工业区发工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被执行人北京博士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商业写字楼)南楼618室。法定代表人钟政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5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5362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及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53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哲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戎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