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贺某,女,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黄道湘,男,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澧县。被告李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孙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