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发章、孙天云与李元江、高艳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章,孙天云,李元江,高艳萍,刘进旗,隋建华,蓬莱市艾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746-2号原告吴发章,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孙天云,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李元江,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高艳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刘进旗,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隋建华,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艾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村里集村。法定代表人刘进旗,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章、孙天云与被告李元江、高艳萍、刘进旗、隋建华、蓬莱市艾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发章、孙天云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进旗、隋建华、蓬莱市艾山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代云芝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XX**号)、台本军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XX**号)、孙天月名下的房屋(蓬房权证阁字第XX**号)、孙天日名下的房屋(蓬房权证新字第XX**号)、代军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蓬房私字第XX**号)及原告吴发章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阁字第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发章、孙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隋建华名下的的坐落于蓬莱市村里集镇中心街西侧建筑面积1662.6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村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居住、使用,禁止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毁损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吴发章、孙天云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继续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人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商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