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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凯利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凯利木制品有限公司,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26号原告苏州市凯利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建兴。委托代理人史敏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gerLoydMccoy。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士解。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市凯利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州市凯利木制品有限公司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凯利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瑜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