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宪与华县莲花寺镇袁寨行政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华县莲花寺镇袁寨行政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张宪。被告华县莲花寺镇袁寨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张宪与华县莲花寺镇袁寨行政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宪承担。审判员 孙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