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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宗伟、徐寿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宗伟,徐寿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7号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冯宗伟。被执行人徐寿之。本院在执行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宗伟、徐寿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宗伟、徐寿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冯宗伟时,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