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惠娟与武汉美斯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惠娟,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徐剑、王砾,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美斯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奇酒店),住所地:咸安区高铁站旁。法定代表人汪奇,美斯奇酒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娟与被告美斯奇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惠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娟撤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惠娟负担。审判员镇家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佘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