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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平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平,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夏平。被执行人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士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夏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裁字(2014)第89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夏平支付8,949.7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9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