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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与承德路交叉口中鑫商城1301室。法定代表人熊子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东亭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仲裁委员会(2013)盐仲裁字第2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红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