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成阳与卢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阳,卢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成阳。被执行人卢晓东。申请执行人成阳与被执行人卢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林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6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晓东所有的位于上林县大丰镇龙湖路查封被执行人卢晓东所有的位于上林县××镇××路××29号××龙湖花园××2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89.3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卢晓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