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巫烘均与张红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烘均,张红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巫烘均,男。被执行人张红旺,男。申请执行人巫烘均与被执行人张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巫烘均以与被执行人张红旺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巫烘均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