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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巫烘均与张红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烘均,张红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巫烘均,男。被执行人张红旺,男。申请执行人巫烘均与被执行人张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巫烘均以与被执行人张红旺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巫烘均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