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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传友与田晓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友,田晓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王传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晓杰,女,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友与被告田晓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友撤回对被告田晓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玉莲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