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张晓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张晓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408号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街通港路,组织机构代码L4749293-0。代表人张丽玉(系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振阳(系经营者张丽玉的丈夫),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晓阳,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张晓阳车辆租赁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