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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妹与李静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妹,李静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陈妹,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李静养,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妹诉被告李静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伟勤审 判 员  何兰芳人民陪审员  罗锦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