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妹与李静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妹,李静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陈妹,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李静养,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妹诉被告李静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伟勤审 判 员 何兰芳人民陪审员 罗锦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