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曾某。被告李某。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雨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