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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曾某。被告李某。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雨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