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金迎与被执行人陈进春、钟丽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迎,陈进春,钟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林金迎。被执行人陈进春。被执行人钟丽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迎与被执行人陈进春、钟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进春、钟丽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金迎借款50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省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企业开办登记信息等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2015年4月3日,本院将陈进春、钟丽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金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林焕荣执行员 詹扬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