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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正球与朱普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球,朱普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17号原告:吴正球,男,汉族,1974年0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普荣,男,汉族,1960年0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正球诉被告朱普荣、李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普荣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就管辖权而言,二被告均居住在温州市龙湾区,不能以在铜陵有商业网点房就认定为住宅,故本案应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朱普荣、李永飞的户籍地虽在浙江省温州市,但二被告先后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即来铜陵,现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分别为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都大道铜陵大市场四期31A06和铜陵大市场三十三号楼33a05号,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朱普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普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朱普荣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