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4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海荣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4507号罪犯朱海荣,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温苍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失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朱海荣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海荣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根据罪犯朱海荣退赔赃款情况,决定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已缴纳非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海荣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根据其原犯罪情况,已扣减相应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海荣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