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丁冬生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冬生,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丁冬生,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暂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丁冬生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代垫诉讼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依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工商登记记录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文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