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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折小兵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折小兵,王腾,李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49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妥,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折小兵,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腾,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欣,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折小兵、王腾、李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折小兵、王腾、李欣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