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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诉被告步青丽、孙宝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步青丽,孙宝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29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市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布兵,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步青丽,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孙宝兵,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诉被告步青丽、孙宝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