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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姚正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正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琅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姚正霞,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申请人姚正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姚玉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姚正霞以被申请人姚玉兴于200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姚玉兴死亡。经查:姚玉兴,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仓库路266号1幢202室,与申请人姚正霞系父女关系。姚玉兴于200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6月24日,姚正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姚玉兴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姚玉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姚玉兴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玉兴自2003年8月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姚正霞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姚玉兴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姚玉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