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与鲁玉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鲁玉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业主:王宝丽),住所: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被告:鲁玉文,女,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历建林,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诉被告鲁玉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080元,由原告珲春市天欣保温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