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聂红云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聂红云,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封正杰,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一凡,女,系原告女儿。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孟祥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防,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乐鹏,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红云诉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红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红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红云负担。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聂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