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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侠与被告白亚宁、白炳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侠,白亚宁,白炳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陈侠,男。被告白亚宁,女。被告白炳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侠与被告白亚宁、白炳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耀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