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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蔡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甲。原告蔡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华、被告董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因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欺骗原告,自称为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债务,被他人追讨债务而于2014年10月1日外逃,双方失去联系。婚生子系早产,住院保育7个月之久,但被告于此期间不闻不问,不尽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7日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后撤诉。撤诉至今被告没有回家,无法联系,追债的债权人甚至到原告娘家追讨债务,原告与婚生子实在无法正常生活,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董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1、原告述称双方失去联系,我没有跟她不联系,包括原告本人今年1月4日也到我家里来的;2、我和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都是我个人在偿还;3、原告上一次起诉并不是被告拒绝到庭,而是被告没有收到通知。另外撤诉后被告每两个星期都回一次家。经审理查明,2013年蔡某与董某甲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9月15日,董某甲曾书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对妻子不动手,遇事商量,对双方父母尊重等。××××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董某甲外欠债务以及其它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为此蔡某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蔡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蔡某认为,双方的主要矛盾是被告没有正当工作,他在家也不带小孩,到处借钱,2014年10月份还把债主领到我娘家来要钱,他还偷了我的汽车产权证去抵押,事后他妈妈让我把汽车卖了帮他还债。××××年××月××日我生完孩子,那个时候被告有工作但是工资很少,到5月份就没有工作了,就难以维系正常的家庭开支。我生完孩子有人送礼钱给我,被告就拼命问我要这些钱。小孩早产他们也没有拿钱出来看病,都是我娘家拿钱出来的。被告向别人借钱还要求别人不要跟我讲,我也不知道他借钱干什么用。被告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需要夫妻双方承担家庭支出的,原告没有工作,她的社保在结婚之前一直都由被告帮她缴纳,我承认我之前工作收入很少,但逢年过节需要送礼给她父母和亲戚的,这个钱都是我出的,小孩生病我也出过钱。我认为女方应该给孩子更多的照顾。我借钱的事是有的,我是存在隐瞒,我想自己把事情扛下来,并没有把债主领到她家里,现在债务还掉了三分之二。我确实拿过原告的汽车产权证,不存在抵押,现在车辆已经过户给原告父亲了。本案审理中,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蔡某不愿意和好。董某甲希望和好,认为从××××年××月××日结婚之后被告对原告一直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付出,夫妻感情没有出现问题,只是缺少沟通,造成这个结果是由于双方父母涉及过多,尤其是原告父母。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张乐少民初字第0108号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育一子且婚生子年纪尚小,双方应该懂得珍惜,相互依靠、相互作伴、相互扶持,遇事要多商量,特别是被告应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爸爸的职责。双方在生活中虽有一些矛盾和分歧,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相互忍让、相互理解、多加强沟通、交流,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