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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壶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牛晓宙与申永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晓宙,申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壶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牛晓宙,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黄山乡黄家川村人。被执行人:申永红,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黄山乡黄家川村人。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牛晓宙与申永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永红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年在你院辖区活动,现已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签收,并于2015年7月15日接收扣押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壶执字第103号执行案件。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